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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能投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永州新田县龙泉镇(100MW)光伏发电项目勘察服务工作”询价邀请

发布时间:2023-04-26 截至时间:2023-05-04

 

 

湖南永州新田县龙泉镇(100MW)光伏发电项目勘察服务工作

 

询价文件

 

 

 

 

 

 

 

 

采购单位:云南能投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26

 

 

 


询价邀请函

 

云南能投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拟开展湖南永州新田县龙泉镇(100MW)光伏发电项目勘察服务工作。现拟采用询价方式选择湖南永州新田县龙泉镇(100MW)光伏发电项目勘察服务工作服务单位,请各单位认真研读报价文件并积极参与此项目的询价。

采购服务的项目名称、工作范围及主要内容及要求详见采购需求。

询价文件的获取:由采购人直接发出邀请函及电子版询价文件。

询价方式:经采购小组评审通过资格评审和符合性评审的报价人的密封报价。

递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2023 5 4 日下午14:00时。

报价文件递交地点:昆明市白龙路金平果国际商务中心35楼。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价文件,采购单位不予受理。

 

采购人:云南能投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址:昆明市白龙路金平果国际商务中心35

联系人及电话:王瑶、13669747050

 

 

云南能投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2023426


 

报价须知

 

一、综合说明

1、报价人应仔细阅读询价文件的所有内容,按询价文件的要求编制和投送报价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

2、报价人资格要求:(1)报价人须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履行合同的能力,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照在有效期内;(2)报价人须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乙级及以上等级资质;(4)具有类似项目勘察业绩2项;以上四项均需具备,不接受联合体。

3、报价人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报价,不得行贿、哄抬报价、隐瞒事实真相。

4、报价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报价人自理。

5、文件开封时如发现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报价。

5.1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涂改、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5.2报价文件未密封、盖章的;

5.3报价文件逾期送达的。

二、报价方式

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拦标价进行报价。报价应包括全部费用、以及各种税费等一切费用,报价人在报价中应自行考虑各类风险。

三、评审原则

1、此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方式进行,权重分配为:综合实力部分权重为30%,报价部分权重为50%,技术部分权重为20%。本次评标是以询价文件为依据,按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的要求,采用综合评分法,推荐报价合理、经验丰富、信誉良好、售后服务好的报价单位中标。

2、报价文件的组成

报价文件评分由综合实力部分和经济部分组成。

2.1综合实力部分包含以下内容:

报价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授权代表身份证明等文件。相关业绩合同关键页复印件或相关业绩业主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材料均需加盖报价人公章并能够充分证明报价人满足上述资格要求,否则将视为不满足。

2.2经济部分包含以下内容:

 报价方式: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委托服务内容的拦标价进行报价。

2.3报价文件的密封包装和标注

报价文件需正本1份(需单位负责人签名及单位盖章)、副本1份,电子版1份。报价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装订成册,若正本和副本内容有差异,以正本为准。在每份报价文件的封面标明报价人名称、“正本”或“副本”等字样。报价文件正副本及电子版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包内,并在封包封口处加盖公章。报价文件未进行密封包装的,将视为无效文件。

四、报价文件的开封评审

1、开封:2023 54日下午14:00时,采购人组织内部相关人员一同开封。

2、评审:采用综合评标法: 综合实力部分(满分30分)、报价部分(满分50分)、技术部分(满分20分)三部分分别进行评审、打分。

3、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3.1综合实力部分(30分)

3.1.1报价文件的完整性(0-4分):根据报价人的报价文件的完整性及完善性进行综合评价得分:优4分,良3分,差1分。

3.1.2企业状况(0-6分):根据报价人的注册资金、财务状况、银行资信、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得分:优6分,良4分,差2分。

3.1.3项目负责人具有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和相应业绩(0-10分):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勘察设计执业注册证书,并具有相应业绩,得10分;具备中级职称,并具有相应业绩得5分;其余不得分。

3.1.5 企业类似业绩(0-10分):20181月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类似项目勘察业绩2项得6分,在此基础上每多提供一个合格业绩加2分,最多加4分。需提供合同关键页或委托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3.2报价部分(50分)

3.2.1报价:最高限价(含税价):人民币30.5万元整。

3.2.2报价部分评分:价格分为满分50分,评标基准价为通过初步评审的所有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报价等于评审基准价的得满分;每向上浮动1%1分,最多扣10分;每向下浮动1%0.5分,最多扣10分。扣减分值采用插入法计算。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3.3技术部分(20分)

整体服务方案业绩完成情况服务内容详实、描述全面,科学、合理、可行,对本项目针对性等方面进行打分,服务方案的,不得分。

3.4评标总得分

综合实力部分、报价部分和技术部分评分别评审完成后再进行汇总,计算报价人的综合得分:综合得分=综合实力部分+报价部分+技术部分。

采购小组将按报价人的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得分最高的报价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得分第二高的报价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采购人依法审批确定中标人。若报价人的评标综合得分相同,优先考虑报价低的报价人。若综合得分和报价相同,优先考虑综合实力强的报价人。

五、签订合同

通知中标人中标时,双方按照询价文件中的合同格式签订合同。

本项目需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的金额为10 %合同价格。

 

云南能投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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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采购需求

1.采购内容

云南能投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拟开展湖南永州新田县龙泉镇(100MW)光伏发电项目勘察服务工作。经公司审批,拟采用询价方式选择湖南永州新田县龙泉镇(100MW)光伏发电项目勘察服务工作服务单位。

2.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湖南永州新田县龙泉镇(100MW)光伏发电项目勘察服务工作

工程概况:湖南永州新田县龙泉镇(100MW)光伏发电项目场址位于湖南省新田县龙泉镇,拟规划交流侧100.2MW,直流侧133.73864MWp,占地约1994.21 亩。

项目建设地点:湖南省新田县龙泉镇。

服务期限:12个月。各阶段的勘察工作必须满足业主方建设工期的总体要求。

服务质量:满足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标准、规程、规范、技术条例,最终以通过建设单位审查为准。

3.服务内容

勘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光伏板范围内基础地质详勘,升压站地质详勘,集控中心地质详勘、逆变器基础详勘。提供满足建设单位及采购方规定的全套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并承担任何勘察缺陷责任及后续工代服务。

4.有关说明 

1报价方式:根据询价人提供的委托服务内容的拦标价进行报价

2)结算方式:见第三章《合同格式》;

3)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4)最高限价(含税价):人民币30.5万元整;

5)本次询价评定原则:此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方式进行;

6)凡对本次询价提出的询问,均以云南能投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书面答复为准。

5.接收报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1)各投标单位领取询价邀请文件时间:2023 4 26 日至2023 4 28 日。

2)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2023 5 4  日下午 14 时。地点:昆明市白龙路金平果国际商务中心35楼昆明市白龙路金平果国际商务中心35楼。可采用邮寄方式或现场送达,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价文件,采购单位不予受理。

3)报价文件形式、数量:符合报价须知2.3报价文件的密封包装和标注的要求,报价表必须加盖公章。于报价文件截至时间前完成递交。

4)邮箱:1244734244@qq.com  联系人:王瑶;电话:13669747050

 


第二章 报价文件编制要求

报价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类似业绩(格式参见附件六)

4.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5.报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二)商务文件:

1.承诺函(格式参见附件三)。

2.报价文件差异表(格式参见附件四)。

3.投标单位实力及拟投入人员情况表(格式参见附件五)。

4.投标单位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三)报价文件

1.报价一览表(格式参见附件一、二)


第三章 合同格式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勘察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湖南永州新田县龙泉镇(100MW)光伏发电项目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2023         

签订地点:

云南省昆明市

 


 

       

本协议由云南能投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

           (以下简称“受托方”)2023    日商定并签署。

    鉴于甲方已承接的湖南永州新田县龙泉镇(100MW)光伏发电项目勘测设计项目,并通过 2023      日接受了受托方以人民币      万元为本工程勘察所做的报价文件,甲方拟将该工程的勘察工作委托给乙方配合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技术咨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结合该项目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工作内容及双方责任,协作配合,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条款,甲乙双方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文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合同洽商备忘录或会议纪要、协议;

2)合同协议书;

3)合同条件;

4)中标通知书;

5)报价文件;

6)询价文件;

7)委托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技术资料。

3.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4.考虑到委托方将按下条规定付款给受托方,受托方在此立约,保证全面按合同规定完成本工程勘察工作等服务工作。

5.考虑到受托方将进行本工程勘察服务工作,委托方在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付款给受托方。

6.为此,双方代表在此签字并加盖公章。

 

委托方():云南能投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邮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19号金平果大厦35

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受托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签订日期:2023   


勘察服务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文本中以下的用词及词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合同:指本合同条件、中标通知书、合同书以及其他明确列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书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1.2委托方:具有支付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1.3受托方:具有资格并被委托方接受的当事人。

1.4响应文件:指受托方为工程向委托方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中标通知书所能接受的,为工程而作的含有报价的文件。

1.5中标通知书:指委托方正式接受受托方投标的通知函。

1.6工程:具体的工程名称

1.7合同价款:指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受托方为完成勘察有关工作应付的总金额。

1.8合同生效:在本项目列入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区域电源建设规划内,各项核准条件具备后,由招标方书面通知受委托方。

1.9不可抗力:不能预见、无法避免又不能克服的客观强制力量。

第二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2.1合同书及其附件(含双方协商同意的补充及修改文件等)

2.2合同条件;

2.3中标通知书;

2.4响应文件;

2.5询价文件;

2.6委托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技术资料。

第三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第四条  标准及规范

勘察中必须按照国家、行业及龙源电力现行的标准、规范,技术条例严格掌握勘察标准,控制工程勘察质量和工程造价。

第五条  合同使用的语言

合同文件应使用汉语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六条  工作范围及其内容

勘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光伏板范围内基础地质详勘,升压站地质详勘,集控中心地质详勘、逆变器基础详勘。提供满足建设单位及采购方规定的全套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并承担任何勘察缺陷责任及后续工代服务。

第七条  勘察质量和要求

7.1 满足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标准、规程、规范、技术条例,最终以通过建设单位审查为准。

7.2根据现场地形条件进行实地勘察,各阶段的勘察工作必须满足业主方建设工期的总体要求。

7.3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图纸和资料均为中文并采用国际单位制。

7.4采用的标准/规范原则上采用中国标准/规范;当中国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以采用国际通用标准/规范(必须征得委托方同意)

7.14考核:详见附件 “勘察考核办法”。

第八条  勘察工期

8.1 各阶段的勘察工作必须满足业主方建设工期的总体要求,及委托方提出的要求。

8.2 受托方除需保证上述工期总要求外,还需确保所有的工作不影响业主方的每一阶段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工期和委托方的设计工期。在合同签定后,受托方还应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勘察计划供委托方确认并执行。

第九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

9.1本合同总额为人民币    元整(    万元),单价为   万元/MW;最终根据建设容量及按本合同附件“勘察考核办法”计算,并办理结算。

9.2 履约保函:受托方在合同签订10日之内,向委托方提交银行出具的以委托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额的10%的不可撤消的履约保函正本一份。履约保函在结清全部合同款后失效。保函失效后10日内委托方将履约保函退还给受托方。

9.3 合同价款支付办法

甲方收到建设单位相应款项后,根据主合同付款节点同比例支付合同款。

第十条  勘察人员

10.1 未经委托方事先同意,受托方不得撤换其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受托方必须按合同要求在事先征得委托方的同意下,任命和派驻参与现场服务的现场代表及其他主要工作人员,并不得在未征得委托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人员更换。如委托方认为服务的人员不称职,委托方有权要求进行更换相应的工作人员。

10.2 项目负责人应指导勘察文件的编写和合同的实施。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项目负责人应接收(以受托方名义)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明、决定和其它通信。在现场服务期间,每当受托方现场代表不在现场时,须任命一个事先书面经得委托方同意的替代人。

第十一条  委托方责任

11.1 尊重受托方根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勘察工作的权力。

11.2 按约定的时间、进度向受托方提供开展勘察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

11.3 按合同规定向受托方支付合同价款。

第十二条  受托方责任

12.1 按照国家、行业及龙源电力现行的标准、规程、规范、技术条例进行勘察工作,严格掌握勘察标准,控制工程造价。

12.2 按约定的文件项目、时间及份数,向委托方交付相应内容的勘察文件,并对委托范围内的勘察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12.3 按照合同的规定和报价文件中有关质量方面的承诺,进行勘察的组织和具体实施,保证勘察质量。

12.4 按委托方的要求,编制勘察进度计划。

12.5 按行业规定和合同要求做好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勘察服务工作。

12.6 按行业规定和合同要求负责提供地质勘察任务书。

12.7 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委托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12.8 对委托方外委项目的技术总体协调,参与与本工程勘察有关的调研和收资工作。

12.9 受托方必须许承诺,在任何时候,当委托方提出需要各阶段的各种勘察输入资料(包括勘察成果、调查研究成果、专题研究成果、考察成果等),而且该资料是或者通过合理推理应该是利用委托方支付费用进行工作而获得的,受托方必须在7天(提出要求之日和受托方具有提供该资料能力之日的后者开始计算)之内无偿提供,当涉及受托方的商业秘密时,按照第十八条处理。

第十三条  勘察文件的审查和确认

13.1审查

13.1.1受托方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呈交符合各勘察阶段内容、深度和要求的图纸文件供审查之用,受托方负责审查的安排,审查费用由受托方负责。

13.1.2  受托方根据审查结论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若审定的勘察原则有重大变更而重做或修改勘察范围时,双方需补充或另签合同。

13.2 确认

13.2.1委托方组织并对勘察成果进行确认会审工作。

13.2.2委托方就受托方的勘察工作的任何建议、审查、确认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包括未曾表示不同意)均不能解除受托方的任何合同责任。

第十四条 勘察文件的交付

14.1 受托方应按如下要求向委托方提供勘察文件纸质文件: 

勘察报告文件:8

电子文件:1

所有资料以纸质资料为准,电子文档仅作参考。

14.2受托方在提供纸质文件的同时应同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光盘)1份,提供的电子文件应满足以下条件:

14.2.1所有的文字性文件(包括表格)对应的电子文件必须是可读写格式;

14.2.2所有的图纸对应的电子文件至少要满足委托方进行打印和计算机屏幕显示的要求;

14.2.3电子文件应采用与图纸文件编号一一对应的文件命名格式,并具有易读性;

14.2.4不论采用何种软件编制,应同时提供编制软件所采用的数据格式的电子文件和Excel格式文件;

14.2.5每次提供的电子文件应附相应的目录,目录中应包含图纸或文件名称、编号、电子文件名称等信息。

14.3按照《湖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完成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勘察文件的整理、组卷、编目并移交委托方档案室,并配合做好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

15.1 业主方可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或国家/行业的相关法规、规程、标准等变化,在工程建设和合同质保期内提出设计变更要求,委托方应按此要求进行相应的设计变更工作,勘察单位应配合进行相应的工作。

15.2 因受托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如造成委托方受损,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处理。

第十六条  现场服务要求

16.1 受托方对所承担勘察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勘察问题,根据工程情况派驻现场勘察代表配合完成勘察工作,产生费用由受托方承担。

16.2 勘察方服务人员人月数应由委托方、设计方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分包与转让

受托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勘察工作进行转包或将项目主体部分的勘察工作进行分包。

第十八条  保密

在招投标、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文件及图纸擅自修改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该保密条款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仍有效。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委托方、受托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自然灾害。

1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托方应立即通知委托方。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受托方须向委托方通报受损情况,并提出可能顺延的工期。顺延工期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9.3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各自承担。

19.4 受托方因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受托方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20.1 委托方和受托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和解除合同;

20.2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在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20.3 变更或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处理;

20.4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委托方与受托方协商—致,可解除合同。

20.5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21.1 委托方或受托方违反合同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1.2 因勘察质量问题引起返工等造成损失的,由受托方继续完善勘察任务,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

21.3 如由于受托方勘察错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损失,受托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委托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直接损失的100%,此项赔偿累计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0%

21.4 由于受托方自身的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条件第八条规定的勘察文件交付时间,每项文件每延误一天,减收该项文件应收勘察费的千分之二。

21.5 委托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包括15),受托方交付相应勘察部分文件时间顺延。

21.6 在合同履行期间,因非受托方原因,委托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受托方未开展勘察工作的,退还委托方已付的预付款并由委托方给予受托方适当的补偿;已开始工作的,委托方应根据受托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

21.7在设计合理使用年限20年内,电厂出现由于勘察原因造成的问题时,受托方应无偿解决问题。

21.8委托方应按合同9.3 合同价款支付办法约定进行合同款支付,委托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经乙方催告后仍不支付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1.9 由于国家政策原因造成的违约,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索赔

22.1 受托方可按以下规定向委托方索赔:

22.1.1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2.1.2 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委托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22.1.3 委托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0天内给予响应,或要求受托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22.2 委托方可按以下规定向受托方索赔:

22.2.1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2.2.2 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受托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22.2.3 受托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0天内给予响应,或要求委托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受托方在2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对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第二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23.1 委托、受托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2 诉讼期间除与诉讼有关的部分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受托方安全职责

24.1 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资料。

24.2 在勘察作业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4.3 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防止因勘察不合理导致安全事故。

24.4 设计时应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安全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24.5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24.6 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部位设计,应提出相应的安全施工条件和技术措施,指导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24.7 对工程施工中可能遇到气象、地质灾害险情的施工设计(如高边坡、不良地质、破碎岩层、泥石流、洪水等),应做好监测预报和提出相应应急措施。

24.8 在现场总平面设计中,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与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场与处理措施;其他“三废”(废物、废水、废气)、噪声排放、处理措施;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24.9 在工程开工阶段,设计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道路、地下电缆、管道、沟道及其他地下设施和围墙等图纸资料,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作业创造条件。

24.10受托方作为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承担对任命和派驻参与现场服务的现场代表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人身、交通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25.1 受托方为本合同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受托方自费向有关部门购买。

25.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3 合同生效和有效期: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在工程建成移交生产,实现投产达标,结清勘察费后自行终止。

25.4 合同份数:合同一式四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25.5 项目通过投资决策之后合同生效。